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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4-1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资助渠道,汇聚社会爱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规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吸引更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来学校捐资助学,更好地发挥社会资助的扶贫励志育人功能,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资助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经济实体、师生员工自愿捐赠的,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资金或实物,可以是实物资助、资金资助或资金实物混合资助等类型;捐助人是指向我校捐赠资金或实物的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经济实体、师生员工;受助人是指接受社会资助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管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工作由我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实施归口管理。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社会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社会资助项目审查设立、受助学生的评审考核、捐赠资金(实物)的管理发放等;各系负责受助学生的评选、教育与管理。

  第四条 鼓励各系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设立针对本系学生的各类社会资助项目,各系联系设立的资助项目由各系自行管理,并将资助项目协议书、受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社会资助是以捐助人的捐赠愿望为基础的自愿捐赠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学校将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捐赠意愿,但捐助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商业和营利活动。

  (二)专款(物)专用。按照学校与捐助人订立的协议,对各项社会资助捐助的资金(实物)实行分账核算、专款(物)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与形式


  第六条 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

  (一)捐助人与学校协商相关事项,签订捐赠协议。

  (二)学校按协议和捐助人的具体要求组织推荐与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三)捐助人及时、足额将资金(实物)按照协商方式拨付给学校。

  (四)学校及时按协商方式将资助金(实物)发放给学生。

  (五)学校将有关评审及发放情况上报捐助人。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七条 受助学生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务同学,乐于助人。

  (六)资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审批程序:

  (一)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下达奖励或资助名额。

  (二)学生提出申请,所在系按评审要求进行评选,并将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

  (三)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依据各系报送名单和材料整理汇总审核后,确定资助对象并公示。


第五章 捐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捐助人的权利:

  (一)可与学校协商举行适当的捐助仪式。

  (二)可约定捐助款物的用途和受益对象,进行定向捐助。

  (三)有权检查资助的有关使用账目,了解其所捐款物的去向。

  (四)可向受助人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或要求。

  第十条 捐助人的义务:

  (一)应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确保捐助资金(实物)及时、足额(足量)到位。若捐助人有特殊情况需中止捐赠的,应提早告知学校。

  (二)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和自尊心,不可向受助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三)不得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得利用捐赠机会进行非法的宗教、迷信、反动宣传活动。


第六章 受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受助人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赠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获资助。

  (二)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捐助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三)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如实宣传捐助人的义举。

  第十二条 受助人的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所获资助,不得将资助用于奢侈性消费或其他不当消费。

  (二)应通过书信、电话等适当形式,定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向捐助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三)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用实际行动回报捐助人的资助,感恩社会。



第七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有权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开展评审与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应根据捐赠协议,客观、公正、有序组织资助评审与发放工作。

  (二)应密切监督受助人合理支配社会资助,及时纠正受助人的不当消费行为。

  (三)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

  (四)在取得捐助人的同意下,积极宣传报道捐助人的义举与感人事迹。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捐助资金的管理:

  (一)学校设立社会资助专项账户,用于各项社会资助项目的资金流动。

  (二)社会捐赠资金严格按照学校会计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三)设立专项奖、助学金或基金的,由捐助人直接将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由学校统一发放;定向结对资助的,可将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由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也可在学校的组织下由捐助人发放给学生。

  (四)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学校定期向捐助人公布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捐助人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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