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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09 】

宁建院字〔2007〕第59号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注册是学生取得和延续学籍的必备手续,凡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学期必须履行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第二条 新生持《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要求所持的证件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或按学院公布的招生电话向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以两周为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依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在开学时到学院计财处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报到注册。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以三周为限,超过三周未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生应当由本人办理注册手续,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为办理,否则不予注册。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时,应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各系将材料统一报教务处,经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者,可以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办完贷款手续后再注册。若学院未开通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然后争取国家助学金等相关救助。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及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和学生本人身份证以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城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低保证,学生本人身份证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确认为原件)。

  因其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需提交相关材料报教务处,经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星期一下午由各系汇总学生注册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本周星期二将全院学生注册情况汇总报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第四周星期一下午由各系汇总本学期学生注册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本周星期二将全院学生本学期注册情况汇总报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待院领导批示后将自动退学的学生名单通知计财处和教务处并反馈到各系。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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