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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激励政策实施办法(2022年7月修订)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学院兵役工作质量,激发广大有志青年学子参军报国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征兵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应届毕业生以及被我院录取后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入学资格)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大学生征兵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组宣处、教务处、学生处、计财处、招就处、保卫处、团委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负责办理征兵工作具体事项,工作站设在学生处,站长由学生处副处长兼任。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征兵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配合征兵工作站开展具体工作。

第七条 组宣处负责应征入伍及退伍复学大学生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接;负责将征兵及兵役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体系;负责编制征兵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退役大学生优秀事迹宣传报道;负责学校征兵工作网站的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入伍大学生复(入)学后免修课程的认定及其它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补修课程的确定工作;负责退伍复学学生的学业引导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学院征兵工作计划、在校学生兵役登记;配合做好大学生征兵政策咨询、预征报名和宣传工作,落实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材料;负责组织开展新兵回访及落实应征入伍大学生(含新生)和退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入伍大学生的国家资助政策;负责退伍复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含新生)的转专业工作;负责将征兵宣传内容纳入军事理论课程体系。负责符合条件毕业生学业审核,及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条 计财处负责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入伍的经费资助和奖励资金等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退伍复学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将应征入伍工作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考核机制,将征兵工作任务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协调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完成应征入伍大学生政审和户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团委负责在各类型活动中宣传大学生入伍政策。

第十四条 各系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相关政策讲解;负责本系应征入伍大学生的先期初审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与征集

 

第十五条 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对学生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并督促其依法参加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处按照年度征兵工作安排,组织各系开展兵役法、征兵法规政策等宣传教育,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

第十七条 学生报名成功后,应征学生自行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所在系签署鉴定意见,并交征兵工作站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及各系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入伍学生政治联审,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审查、病史调查、学籍学历审核等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需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携带“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保留学籍申请表》向所在学校申请并经学校比准后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可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保留学籍申请表》复印件、《退役证》和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学生处办理复学。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需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携带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当地武装部审核盖章后到学生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可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复印件、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退役证》和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根据学生自身情况,在退役后两年之内到学院办理复学或退学手续(退役两年后只能办理退学,以退役时间为准)。在原辅导员(班主任)处领取《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或《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填写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其本人或委托人须持《学生应征入伍学籍保留申请表》申请办理学籍保留、退宿等手续。将加盖应征地兵役机关公章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原件、《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原件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寄(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经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根据学生自身情况,需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填写《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学院官网上自行下载)交至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章 优抚优待

 

第二十四条 退伍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将优先考虑,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与专业课程有关的优抚措施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士兵退伍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参与学校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或相近的理论实践学习,获得证书或通过考核的,可作为在校学习经历置换课程;取得通用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退役复(入)学准予其免修相关课程,直接优秀等次记录成绩,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顶岗实习经历。对上半年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已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退役复学学生在校期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各类资助政策,优先获得各类评优选先资格。对退伍复学学生在部队表现优秀,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或受团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获优秀义务兵者,在各类评优选先中应给予一定的加分。

第三十条 对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退役复学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优先推荐退伍士兵毕业生就业,为退伍士兵毕业生推荐应聘单位,帮助退伍毕业生就业。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退伍士兵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第三十三条 对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入)学学生,免除在校期间需要缴纳的住宿费。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补助经费,以高校实际征集大学生数量核准发放,主要用于高校征兵站的自身建设,印制征兵宣传资料,保障开展兵役登记、应征报名体检政考、落实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等工作。学院每年针对征兵入伍工作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列入经费预算,用于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高校征兵工作经费由征兵工作站统一管理,必须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被部队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抚政策,并按国家政策要求退回国家代偿或补偿资金及相应补贴。因个人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征兵优惠措施实施办法(暂行)》(宁建院〔201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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