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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24年5月修订)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1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高职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根据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为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招就处、保卫处、团委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人选由人事处负责推荐,学生代表人选由校学生会负责推荐,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核备案。

教师代表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学生代表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的代表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代表委员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离校,其委员身份自动终止。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和学生代表:

(一)申诉人所在学院的人员;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或者正在接受违纪调查的人员;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的人员。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时效内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书面复查学生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四)作出复查决定;

(五)准许申诉人撤回申诉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委员会中5或7名成员成立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0%。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学生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在2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四)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有关条文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身份证号、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基本情况;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申诉人签名;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

1)申诉主体是否有资格;

2)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范围;

3)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学生。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限在2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15日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下列有关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一)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三)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一)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二)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处理或处理决定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委员会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的机构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复查,应当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作出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七)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可获得的行政救济途径,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三十条 涉及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复查,可通知当事人、原处理部门进行听证。当事人也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三条 听证公开举行,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除外,并对申诉人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宜;

(二)举行听证时,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提供作出处理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反驳;

(三)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处理或者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宁建院〔2018〕7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


附件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提出申诉申请的时间


受到何种

处理决定


做出处理

决定的部门


受到处理的事由


个人申诉

陈述

(请详细陈述申诉的起因、经过、结果,可附件。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列在附件之中。)

申诉请求


辅导员意见:


(签字)

   

所在学院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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