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纪违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张贴大(小)字报、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行政拘留处罚的。
4.以恐怖主义言论关联的热点政治事件进行戏谑、嘲讽或者在网上发表涉及恐怖行为的言论,严重扰乱校园及社会秩序者。
5.发表涉及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情绪化言论,扰乱校园及社会稳定者。
6.在网络中传播民族歧视、宗教对立、各种极端主义的言论,煽动民族情绪、民族仇恨,造成恶劣影响者。
7.参加邪教、迷信活动,成立非法组织,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
8.煽动或组织游行、示威、非法集会等扰乱校园及社会正常秩序者。
9.发生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规定,造成疫情传播,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者。
10.参与网络诈骗、偷窃、敲诈勒索或恶意损坏公私财物,性质恶劣者。
11.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或网络传播淫秽图片、影片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
12.吸食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造成恶劣影响者。
13.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校园及社会秩序者。
14.以暴力或者诋毁谩骂等低俗言论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或通过网络发表、散播不实不当言论,严重侵害他人权益,损害学校声誉,扰乱校园及社会稳定者。
15.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条,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医院诊断书、请假条,欺骗学校,情节严重者。
16.将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者。
17.在学校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引发险情或事故者。
18.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造成严重后果者。
19.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0.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21.酗酒滋事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滋扰生事,情节恶劣者。
22.对同学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欺凌,情节恶劣者。
2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屡教不改者。
24.学期内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2次以上者。
25.其他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2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旷课和不参加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凡有旷课行为者不得参加评奖和荣誉评比等活动。学校组织的升旗仪式按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2学时计算,集体活动每日按6学时(其中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计算,晚间查宿无故3次未签到按旷课1学时计算。
2.当学年累计旷课达到相应学时数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1)当学年累计旷课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当学年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当学年累计旷课达28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当学年累计旷课达36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内,如再发生旷课现象且达到12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承担由自身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因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且未产生医疗费用及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度伤害并产生门诊留观医疗费用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并产生一定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度人员伤害并产生门诊留观医疗费用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并产生一定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聚众滋事、打架者,本校学生3人以下,未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本校学生3人(不含)以上或勾结校外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凡以网络语言、网络欺凌等方式对师生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以肢体冲撞、殴打教师,作伪证、制造假案、干扰事件正常调查处理的,视情节给予一定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在校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喝酒酗酒、抽烟、打麻将、私藏管制刀具的,视情节给予一定纪律处分。
1.凡使用大功率电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财产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承担相应的财产和经济损失。
2.对抽烟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学期内累计通报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喝酒、酗酒、打麻将(未涉及赌博)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从重处理。
3.凡私藏管制刀具的,经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在校外饮酒、酗酒返校的,分别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因校外饮酒、酗酒返校后,在校园内闹事、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扰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禁止攀爬翻越学校围墙、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等,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按《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破坏公物,根据其对公物破坏的程度予以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收看、制作、传播非法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非法书刊、网页、录相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非法书籍、图画、非法录像或其它非法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以各种方式参与、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者,按《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实习生违反学校及实习单位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参加各种评优和各类评奖获助的资格。
第二十条 处分期间或已发生违纪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视情节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备案。
2.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政文件发布。
3.各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应在事发后一周内提交处理意见;复杂事件一般在事发后两周内提交处理意见。
4.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相关二级学院先行调解处理,问题较为复杂的,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召集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协调处理。
5.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6.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限期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由本人签字领取。
第二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处理失当的应立即纠正,对无理取闹的学生或家长进行说服教育,不听劝阻者,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可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纪律处分的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时间期限如下:(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9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到期后受处分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解除决定,并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备案。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如学生未申请解除处分,则在学生离校之日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提前解除。
1.在学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技能大赛、素质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表现优异,有重大贡献的。
2.处理决定日期距离毕业日期不足一年的。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是否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宁建院〔2023〕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