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公物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证学生宿舍公共设施完好无损,管好、用好公共设施,培养学生爱护公物习惯,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形成爱护公物的文明风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宿舍公物包括门、门锁、把手、窗、纱窗、窗帘、玻璃、床、床板、室内灯具、开关、插座、桌凳等,学生有按规定使用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维护的义务。公物造成损坏,影响公物正常使用效果的,按本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条 学生入住宿舍时,需事先检查宿舍内的各类公共设施,包括个人用设施及公用设施,若有损坏或不齐全,请立即向宿管服务人员或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报告。否则将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妥善使用、保管和爱护公物,不得私自拆装和搬动;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家具不得拆卸或搬出室外。
第四条 宿舍公物管理和损坏赔偿按“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包干到学生宿舍和个人。班主任负责做好本班学生使用公物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公寓管理中心会同各系做好学生宿舍公物的使用交接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后勤处负责按规定做好公物配置和损坏维修。
第五条 后勤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宿舍公物价格清单,未列内容项目,参照市场价格或实际费用确定。
第六条 公物损坏赔偿程序:出现公物损坏或缺失,需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经判定为人为损坏的,损坏责任人在公物赔偿单上签字确认;无法明确损坏公物具体责任人的,由该宿舍承担赔偿责任,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公物损坏赔偿金缴纳:班干部或责任人凭公物赔偿单到学院计财处缴纳赔偿金,计财处为交款人出具赔偿金缴费凭证。
第八条 公寓管理中心以计财处出具的公物损坏赔偿缴费凭证,联系后勤处及时维修处理损坏公物。
第九条 若有故意损坏宿舍公用设施行为的,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或有破坏消防设施行为,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中心、各系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宿舍公物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缺失物品,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追缴赔偿金。每学期出现重大公物损失三次以上的班级,由学生处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考核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由公寓管理中心、后勤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宿舍设施维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