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涵盖所有必修、选修课程、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对学生出勤、缺勤情况的考核与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统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学期注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均实行考勤管理。
第五条 考勤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实行分级管理机制。教务处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指导检查全校学生的考勤工作,二级学院领导负责指导检查本学院学生的考勤工作,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为考勤工作具体负责人,班长、学习委员配合任课教师或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学生的考勤工作。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及学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累计达2次及以上者,每2次按旷课1节计算。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注册或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时,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种类型。
(一)病假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请事假的,应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学生请病假的,应提供病假证明材料;学生请公假的,应当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病(事、公)假根据请假时间设置相应的审批权限,且应逐级审批。
(一)累计3天(含)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
(二)3天以上7天(含)以内,由学院副书记审批;
(三)7天以上15天(含)以内,由学院书记审批;
(四)15天以上30天(含)以内,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批;
(五)30天以上,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学期1/3(含)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病(事)假原则上须提前办理,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及时办理者,事后须持有关证明申述理由并按有关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病(事)假原则上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者,可书面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病(事)假期满后应按规定时限按时返校并履行销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及时办理者,事后须持有关证明申述理由并按有关程序补办续假手续。续假程序参照请假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病(事)假须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假期期间外出,应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包括补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出勤情况与学生各类资助、评优选先、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挂钩,并纳入辅导员(班主任)量化考核体系。
第五章 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学院学生考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活动中病(事)假或旷课累计学时与该课程考核资格和成绩直接相关,具体按照《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旷课,视情节根据《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制度》(宁建院〔2021〕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