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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23年7月修订)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自觉维护学院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诚实守信,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积极偿还助学贷款;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和自治区招生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的,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七天)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招生部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或突发事件的新生,因不宜留校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满一年后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开学后逾期周未办理注册手续或者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依据《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和《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网络通识课程管理办法》执行,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每学期课程采用何种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进行课程选修,成绩合格后进行学分替换,课程选修和学分替换相关规定依据《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替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在课程考核过程中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学院视其违纪情节,依据《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具体办法按《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必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后,交由所在系签字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并通知学生填写转学申请表,经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后,上报学院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由学院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后并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自治区教育厅商转入省(市、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自治区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系领导签注意见,学生处汇总报学院研究决定,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无法坚持学习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学时(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习)者;

(三)因家庭某种变故必须休学者;

(四)因自主创业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一次休学机会,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休学两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和因病休学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或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和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意外,由监护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已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者按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生病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已留级重修的学生,再次出现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4门以上(含4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须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学院将退学情况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学院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综合素质教育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结业条件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经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学院可为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的学生除外)。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需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良序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时,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系党总支审批,报学院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私自在外租房,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比赛、创新创造、社会服务、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包括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他单项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表现突出的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精神鼓励形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等;物质奖励形式包括:奖品、奖学金、单项奖等。表彰奖励的有关资料存入学院档案室和学生本人档案及诚信档案。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并按学院规定予以公示。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按其情节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辅导员(班主任)牵头调查,确定事实,由系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学院学生处备案。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辅导员(班主任)牵头调查,确定事实,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并签注意见,报学生处复核。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备案。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并以公文形式上报、下发、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及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五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一般为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可申请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具体办法按《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宁建院〔202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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