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意识和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指我院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内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各部门配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相关制度和办法。
2.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落实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3.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4.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5.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6.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为科学管理勤工助学工作等提供支持。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所属部门工作职责:
1.按学院规定提出用工需求和计划。
2.制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
3.按管理和考核办法对勤工助学人员进行每月考核,用工部门于每月底在辅导猫-资助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固定岗或临时岗薪酬上报。临时岗用工部门同时提交经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签字盖章的临时用工纸质版情况说明,作为学院统筹管理勤工助学工作及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
4.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6.每学期末对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及考核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留存,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学期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学院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
(一)按照用工时长,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按照工作内容,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分为工勤类、教辅助理类、行政助理类、信息技术类等。
1.工勤类主要包括:实验室、实训室、机房、多媒体教室、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等。
2.教辅助理类主要包括:图书馆协管、教学教务助理、实验室助理、电教设备维护等。
3.行政助理类主要包括:学生管理工作助理、行政综合工作助理、心理健康教育助理等。
4.实训信息技术类主要包括:报刊编辑制作、档案资料整理、实训仪器及场地管理、计算机维护管理、信息资料采集等。
第十三条 岗位要求:
(一)各部门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部门的实际工作需求,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部门须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并确定一名指定人员联系开展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
(三)不得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正常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事务大厅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5小时,每月不超过50小时,除学生事务大厅外,其他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临时用工的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标准为400元,工作量不足的按照20元/天的标准进行核算发放。学生事务大厅岗位按月计酬,标准为500元,工作量不足的按照20元/天的标准进行核算发放。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由使用部门按程序要求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在当月上报相应名单及说明,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提交支付。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有专门经费项目支持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立(变更)勤工助学岗位书面申请。
(一)申请设立或(变更)固定岗位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期末;申请的同时需提交本学期工作使用情况说明并提出下学期的用工需求。
申请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提前3天提交用工申请。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用人需求部门设立(变更)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并组织学生申请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需求部门共同确定勤工助学人员,由用人需求部门负责组织学生按规定开展正常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经用人部门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管理职责,对勤工助学学生不按规定进行管理、考核的用人单位,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将取消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用工需求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等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宁建院〔20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