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激励学生刻苦求知、砥砺奋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面向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入学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在校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评选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评选项目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
(二)校级先进班集体标兵;
(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四)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五)校级三好学生;
(六)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七)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评选标准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
1.班集体组织机构健全,理论学习制度健全,学习氛围浓厚,全班同学积极、团结、上进;班集体在学年综合考评、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奖以及班级经费的收支与管理过程中,认真细致,无失误,且公平、公正、公开。
2.班集体学风、考风好,评选学年班级同学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处于前列。
3.班级学生干部政治坚定、团结互助、以身作则、作风民主,能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和服务工作,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全体同学拥护,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班级学生积极投身文明校园建设,认真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任务。班级学生评选学年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获评月度优秀班级不少于3次。班级学生违反公寓各项管理规定情况每月不得多于3次。
5.班级学生在校级以上校园文化活动、职业技能等比赛中获奖人数(次)多,成果多,荣誉高。
6.全班学生坚持体育锻炼,班集体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
(二)校级先进班集体标兵
1.符合“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2.班级学生评选学年无挂科、无违纪。
3.以班级为单位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竞赛,获得过校级以上团体荣誉至少1次,在学校和社会上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评选学年综合素质考评达到良好以上。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评选学年获得学业奖学金三等以上;或获得单项奖学金至少1项,工作成绩突出。
3.评选学年担任学生干部(任期不少于一学年),能团结同学、积极工作、乐于奉献,热情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同学开展各项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4.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同学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5.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高者优先评选。
(四)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符合“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2.评选学年综合素质考评达到优秀以上。
3.评选学年获得学业奖学金二等以上;或获得单项奖学金2项以上。
4.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高者优先评选。
(五)校级三好学生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评选学年综合素质考评达到良好以上。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评选学年获得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
3.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受到同学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评选学年获得单项奖学金不少于1项。
4.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以上。
5.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高者优先评选。
(六)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1.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2.评选学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为优秀。
3.评选学年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
4.事迹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或能够成为引领同学共同进步的模范。
5.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高者优先评选。
(七)校级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校期间各门课程(不含选修课及学分替换课)均合格以上,未参加过补考或清考。同等条件下,按综合素质成绩由高到低评选。
4.在校期间获得过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各类荣誉称号的可优先评选。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优秀毕业生,且不占划定名额。
(1)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
(2)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参与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且能提供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的;
(3)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4)在校期间取得相关专利证书、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刊或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发表论文及文章的;
(5)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退役复(入)学学生。
第五条 评选比例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
可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参评班级数的10%(参评班级数不足10个的学院可推荐1个)。
(二)校级先进班集体标兵:
可推荐比例不做限制。
(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0%。
(四)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评选比例不超过优秀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五)校级三好学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六)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推荐的候选人数不超过三好学生的20%。
(七)校级优秀毕业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0%。
第六条 同一类别的评选项目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评选。
校级学生组织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的指标单列,评选名额不超过的学生干部总数的10%,由团委和公寓管理中心分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一)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1.班级学生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2.班级学生在课堂纪律抽查中,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的现象的;
3.班级在学校、学院大型活动中受到通报的;
4.在学校各类评优选先、资助评审中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5.班级学生有违法犯罪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况者,取消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
1.在综合素质考评、学术科研、各类考试、评选、申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项目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2.受到学校、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因违法违纪受到相关处理或正在接受处理者;
3.在课堂纪律抽查或学院学风督导抽查中有迟到记录者,或在本学年中有旷课、早退记录者;
4.在宿舍管理或校园文明建设中有违规记录,或有不文明网络行为者;
5.评选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6.未缴清学费者。
(三)有下列情况者,取消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资格
1.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者;
2.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或在顶岗实习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相关处理或正在接受处理者;
3.未缴清学费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校级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学年的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开始。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学院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发布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评选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二)班级提名。班级两委组织本班学生根据评选要求,民主推选出先进个人候选人,填写先进个人审批表;参评先进班集体的,由班委会全面总结本班的成绩和经验,填写先进班集体审批表。
(三)班级推荐。班级评优推荐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候选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推荐。
(四)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候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推荐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复核。
(五)学校审核。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报送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复审。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公布表彰。
1.先进个人以颁发荣誉证书形式进行表彰;
2.先进班集体和先进班集体标兵一次性奖励班级活动经费。
(1)先进班集体:40人及以下的奖励600元/班,40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班;
(2)先进班集体标兵:40人及以下的奖励3000元/班,40人以上的奖励5000元/班。
第十条 各学院应成立学生评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学生评优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奇数,组成人员中至少有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干部代表各1人。
第四章 评选监督
第十一条 校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出的候选人及候选班集体,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评先进的,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追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院推荐的集体或个人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要把评选工作与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并做好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评选工作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评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