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三金”)的评定及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获得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包含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两部分,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品学兼优的高职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退役士兵。
1.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300元/年/生均,班级人数30人及以上的应分为三档,30人以下的应分为两档。
2.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300元/年/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其中上学年必修课成绩均为及格以上(不含补考)且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位于前10%,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评价高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2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国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其中上学年必修课成绩均为及格以上(不含补考)且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位于前20%,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评价高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省级以上(含省级)全文收录(须通过专家鉴定)或者发表的论文被国际知名科研机构引用;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名次等级(不含优秀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国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为集体赢得荣誉;
(7)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或省级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有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须按期进行毕业确认、及时还款。
7.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后,同等家庭条件下,品学兼优者优先评选,同时必须出具有效证明材料方可予以认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诚实守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有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须按期进行毕业确认、及时还款;
8.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群体家庭优先评选。
除本人自愿放弃、违纪和经二级学院、班级综合考察认定确实不符合资助资格的,原则上应保证脱贫户家庭学生全覆盖,对未覆盖到的脱贫户家庭学生,应客观上报未资助原因。以上情况必须出具有效证明材料方可予以认定。
第九条 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为针对退役士兵(退役入学、退役复学)设立的专项资助,不可与普通国家助学金同时享受。申请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以退役证原件认定享受资格,其他形式证明无效。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操作流程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分配、评审;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监督;由系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审查、评议、监督、申报;由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初审、评议、申报。
各班须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由班委、团支委和学生代表构成,成员人数(含组长)为9人以上奇数,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至少有1名未参评学生)。负责本班级“三金”的初审、评议、申报工作。
各二级学院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奇数,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一名专职教师代表。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三金”的审查、评议、监督、申报工作。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由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在内的,不少于7人的奇数人员组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三金”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流程: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奖学金从二年级开始,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1.学校分别根据当年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和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将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2.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成绩及综合表现情况,在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选择其中一项,根据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奖学金用途等,并附学习成绩单(盖成绩专用章);
3.班级审查。学生所在班级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的具体评选要求和申报条件对申请者实际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初选评议。并将初选结果在班级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班级整理好有关证明材料后,上报二级学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选(国家奖学金可不予公示直接上报二级学院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考评成绩等情况及班级提供的证明材料进一步审核。组织评审后给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学生发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将初评名单在本院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5.学校评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初审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拟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操作流程: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助学金从一年级开始,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1.学校分别根据当年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和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每年将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2.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积极、客观,包括本人思想政治表现、综合素质成绩、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对国家资助的认识和资助使用方式等;
3.班级审核。学生所在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素质考评成绩等情况进行初选,家庭经济状况同等情况下,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优异者优先,并在班级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属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上报材料中必须包括班级民主评议证明、初审汇总表、特殊政策群体未资助原因等材料;
4.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情况及班级提供的证明材料进一步审核。组织评审后给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发放对应的申请审批表,并将初评名单在所属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核。学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当学年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评定资格:
(1)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故累计旷课超过10学时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在群体事件、突发事件、特殊时期中违纪者;在校期间言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者;
(3)评选国家励志奖学、国家助学金的,有生活不节俭,日常消费超出正常学生消费水平,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购买高配置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4)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5)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高消费场所,造成不良影响者;
(6)经常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长期不在校,擅自在外租房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在评选中有拉票、请客、送礼、威胁、以及其他有违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行为者;
(8)经班级、二级学院联合认定的其他不适合享受资助的情况。
在当学年中,获得助学金资格后违纪者,学校有权撤销其资助资格(变更人员须填写《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资助项目人员变更申请表》、变更信息须填写《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资助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违纪者,学校将对违纪者进行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部门。
第四章 评审材料报送备案要求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认真细致、严格规范填写。
1.签名处必须有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2.“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且审查意见字数应不少于100字;院系主管领导签名、院系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必须正反打印使用,表中入学时间必须与汇总表入学时间一致;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或综合排名超出前10%,但位于前20%的学生,需附突出表现证明;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或综合排名原则上不应超过前20%,确因符合条件人数不足的,根据国家资助政策优先助困原则,二级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放宽至前25%;对于分配名额仍大于符合条件学生数的,应及时退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二次分配。
5.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是原件。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报送备案的评审材料包括:
1.二级学院“三金”评审报告,内容应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二级学院、班级名额分配、评审小组名单、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学生申请审批表应按类进行标编号;
3.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
4.纸质初审汇总表名单应与电子版初审汇总表名单编号次序一致;
5.各二级学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评审工作,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6.二级学院材料报送须由所在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报送的材料须统一装订成册;
7.各二级学院要备案好班级评议小组各项评议审查材料及公示签字确认单。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全过程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监督,对于确实存在评审不客观、不规范等情况的,学生可通过今日校园-学生事务大厅处理单进行投诉,一经查实,将对违规操作班级做整改处理,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班级所属二级学校需提交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并附整改处理结果上报学校审核;对于投诉举报不实的,视情况对该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发放: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会同计财处将“三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会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三金”以及荣誉由获奖者全额支配、个人享有,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要求获奖者将奖金平分或者以轮换等其他方式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宁建院〔202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