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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2023年7月修订)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08 】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院毕业生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院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我院毕业生是指户口为宁夏籍我院全日制专科生(含高职)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院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

第六条 自治区对到我区县级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院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的方法,即3年服务期满后,符合补偿和代偿条件的我院毕业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

第七条 按本细则确定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我院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应向学院提交《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3)、任职单位(企业)与毕业生的劳务合同复印件、任职单位连续三年的年度考核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宁夏银行卡号、助学贷款本金还款证明等,其中大学生村官还需提供其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学院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我院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附《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学院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将资助金拨付给符合资助条件的毕业生本人。

第十二条 学院要对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院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发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的学院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宁建院〔2019〕62号)同时废止。

附:9-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9-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汇总表

9-3.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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