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另行制定评审办法。学业奖学金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单项奖学金由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创新创业中心、通识教育学院等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第三条 评定原则
(一)突出学生成长原则。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围绕学生成长,肯定学生个体努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突出重绩奖优原则。立足现有起点,重点评价学生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择优奖励,宁缺毋滥。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工作严格依照评定条件和评定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评定过程透明、评定结果准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在每年秋季学期评选。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参评比例分别为2%、6%、10%,奖励标准分别为1200元、800元、500元。
其中,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学生增加第三学期学业奖学金评定,评选时间在第四学期初,奖励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在每年秋季学期评选。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包括道德风尚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专项技能奖学金、文体艺术奖学金和就业创业奖学金。
其中,道德风尚奖学金和社会实践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每项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奖励标准为500元。专项技能奖学金、文体艺术奖学金和就业创业奖学金由各竞赛归口管理部门按《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给予个人或集体奖励,奖励经费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爱校荣校,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认同感;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评审周期必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不含补考);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心理素质良好,评审周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需达到合格以上(含免试);
(七)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具有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八)积极参加美育活动,具有良好的审美素养、人文素养和高尚情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取消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所受纪律处分未获解除的;
(四)无故欠缴学费的;
(五)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六)举止不得体或其它有伤社会风化等不良行为的;
(七)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八)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优良,按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排名,其中一等奖学金位于专业前2%;二等奖学金位于专业前6%;三等奖学金位于专业前10%;
(二)入伍前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复学后当年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计划单列)补足发放;对荣立部队团级单位以上集体奖励或优秀士兵以上个人表彰奖励的,提高两个奖学金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等奖学金,计划单列)补足发放。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道德风尚奖学金
1.在大学生文明素质与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活动及精神文明建设中,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社会公益事业等相关方面突出表现者;
2.评审周期无违纪处分且无通报批评记录;
3.评审周期综合素质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社会实践奖学金
1.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假期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和劳动实践,且成绩突出者;
2.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获得“4星级志愿者”以上称号;
3.评审周期综合素质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4.获得校级“优秀志愿服务标兵”称号、受到各级政府、部门表彰或新闻媒体报道,社会影响力大者优先。
(三)专项技能奖学金
专业技能突出,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含非专业入竞赛库竞赛)获奖个人或团体。奖励赛项、级别、标准以现行《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为准。
(四)文体艺术奖学金
1.评审周期完成学校“校园阳光健康跑”规定次数;
2.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类比赛或其它正式单项比赛获奖个人或团体。奖励赛项、级别、标准以现行《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为准。
(五)就业创业奖学金
1.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科技发明、职业规划等大赛获奖个人或团体。奖励赛项、级别、标准以现行《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为准;
2.个人创新创业事迹在校园媒体或社会媒体上有过相关报道或介绍,引起较大反响者优先。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按照评选条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班级、二级学院和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创新创业中心、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评定办法,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核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可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实际情况,以同一专业或同一年级为单位按比例评选。在学生日常管理和校园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被学校通报批评或考核靠后的学院,相应减少评奖名额。
第十五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人数,将评定指标名额下达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把评定指标名额下达到各专业或班级,向学生公布奖学金评定指标名额和评定条件。奖学金评定在“辅导猫资助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学校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对获奖学生申请表、获奖佐证材料、奖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二级学院负责将各类奖学金荣誉证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