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提高学生宿舍的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宿舍是指学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关系到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和校园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条 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党政领导、管理部门、二级学院以及全校教职工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应各司其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意识,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各项制度,积极参与学生宿舍的文明建设,建立正常的宿舍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应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管理、及时服务、表彰先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是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的主要责任部门。
1.起草或修改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
2.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安全防范工作;
3.监督检查宿舍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
4.召集工作例会总结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情况,促使学生宿舍工作尽快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人文化管理;
5.牵头负责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宿舍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沟通对接二级学院、处室协调宿舍管理等事宜;
2.负责学生住宿安排和调配及离校退宿管理;
3.负责学生宿舍安全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正确处置突发事件;
4.负责宿舍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5.提出设备维修、改造及更新计划;
6.配合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定期收集反馈学生的意见,努力把学生宿舍办成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德育教育的课堂;
7.对辅导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作用。组建成立“学风建设部宿舍管理组”学生组织,简称“宿管组”,协助学校落实执行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八条 晚间查宿工作。
1.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督查落实查宿工作,充分发挥好班委协助管理班级的助手作用,确保当晚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2.各二级学院负责督查落实本学院查宿工作,提要求抓落实,促使各项查宿工作精准到位,配合学校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3.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各项工作,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督促监管其合理有效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其他部门职责。
1.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的检修、报损、更新等工作;
2.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消防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监督、协调、落实宿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3.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自觉遵守宿舍规章制度的教育、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宿舍的创建、学生宿舍卫生内务、纪律、就寝等方面的检查和考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生在宿舍内各种违纪行为跟进、落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4.物业公司负责安排宿管人员,制订相应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落实早、中、晚查工作,核对住宿人员信息,做好公寓各类台账记录。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宿舍分配
1.新生入学凭注册资料办理住宿手续。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
2.因工作需要确需对宿舍房间及人员进行调整的,涉及到的班级和学生须服从调整,积极配合;
3.学生毕业前或中途有学籍异动等情况需要退宿的,需凭有关证明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 宿舍入住
1.按时作息,学生宿舍楼早上6:30开门,晚上22:00锁门;教学期间:上午7:50锁门,11:30开门;下午夏季14:30锁门,16:30开门;冬季14:00锁门,16:00开门;熄灯就寝时间23:00。公寓宿管人员要做到准时送电熄灯;
2.上课期间不得无故出入宿舍或在宿舍逗留;因事、因病持请假凭证方可进入宿舍;
3.禁止男女生互串宿舍。不准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准私自更换宿舍门锁;
4.遵守和维护宿舍生活秩序。做到不高声喧哗、不打闹斗殴,不赌博、不吸烟、不酗酒、不高空抛物;
5.学生在宿舍内不允许张贴海报、散发传单、乱涂乱画。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非法传销及进行宗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
6.宿舍内不允许饲养宠物。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服务。不允许在宿舍内使用影响他人休息的发声、发光设备;
7.非紧急情况下,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8.礼貌用语,文明行为,不准顶撞、打骂宿舍管理人员。
第四章 公物与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爱护宿舍内的生活服务设施,不得随意拆装。如有故障或自然损坏,应及时向宿舍办公室报修,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故意损坏,应照价赔偿。本室人员如互相包庇无人承相责任或责任不清,由该室所有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公物赔偿标准按照《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公物损坏赔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退宿时,宿管人员要对公物进行验收,无异常情况的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四条 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对水、电、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造。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 宿舍卫生实行室长负责的值日生制。宿舍制定卫生值日表。当天值日生负责打扫好宿舍卫生将垃圾装袋并带离宿舍放至宿舍楼下垃圾桶内(不得放在走廊和洗手间内)。
第十七条 宿舍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卫生要经常清扫,衣物、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墙面上涂写、刻画、粘贴、蹬踏脚印;不得向窗外及楼道内倒水、扔垃圾杂物,不得将杂物扔进下水道,以防下水道堵塞。严禁在宿舍楼、宿舍内携带和豢养各种动物。
第十九条 宿舍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各宿舍楼由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域卫生(包括走席、楼梯、公共厕所、公共盥洗间、宿舍楼周围责任区等)的清理。学生应自觉维护楼梯间、走廊等公共区域卫生,尊重保洁员的劳动,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检查标准
1.公共区域检查标准
(1)学生宿舍楼内外公共场所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检查;
(2)楼梯间、走廊、厕所、洗漱间每日至少打扫二次,保持墙壁干净,保持地面清洁,无积水、无垃圾,无卫生死角,下水道通畅,便池保持清洁干净;
(3)学生宿舍楼周边范围环境卫生应每天定期打扫,要求干净、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2.宿舍内部卫生检查标准
(1)宿舍内卫生由宿舍值日当天人员清扫;
(2)宿舍内物品按要求摆放整齐、有序;
(3)宿舍内玻璃干净明亮,灯具无尘土,门、窗无污物,窗台,阳台无杂物;
(4)宿舍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墙壁无尘土,无杂物;
(5)地面干净,无痰迹,无垃圾杂物等;
(6)不在室内外墙壁上张贴字画,涂写刻抹楔钉;不在室内外乱拉铁丝、绳子等;
(7)床上被子要叠放整齐,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床单、枕巾干净;
(8)宿舍门、墙壁干净无脏痕,地面无泼水现象;
(9)每个宿舍统一配置拖把、扫帚、簸箕等卫生工具应统一搁置。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自觉维护宿舍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宿舍内各种类型传销、校园网贷、上门收费服务、兜售商品等可视为诈骗,自觉抵制。时刻要有清醒认识,提高反诈骗意识,谨防个人信息外泄。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禁止喝酒、吸烟、打麻将,禁止使用明火,严格执行离开宿舍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禁止私扯电线,禁止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如:热得快、电饭煲、电炉、吹风机、烧水壶、电夹板等),禁止私藏管制刀具。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焚烧纸张、垃圾等。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不得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禁止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服务活动;不允许在宿舍使用影响他人休息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出入宿舍应佩戴相关证件。住宿学生应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宿舍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执行人员、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对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文明宿舍”奖项。凡被评为“文明宿舍”的,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宿舍成员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可适当予以加分。
第二十九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同学之间团结和谐,宿舍氛围好,注重宿舍文化建设;
2.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
3.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卫生良好;
4.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强,安全无事故;
5.评选期间宿舍成员无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1.文明宿舍每月评选一次,评定比例不超过学生宿舍的10%;
2.根据每月对宿舍综合检查,依检查结果按比例评选;
3.对评选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对文明宿舍发放流动红旗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积极参与学生宿舍管理,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或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在各类评优选先活动中优先推荐。
第八章 纪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口头批评、责令检查、责令赔偿、没收器具、通报批评,直到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纪律管理规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口头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
(1)经常不叠被子,室内物品脏乱不堪,积垢严重;
(2)在室内外大声喧哗、打斗、放高音量音响;
(3)私自调换门锁或拆、搬床位;
(4)向室外、窗外泼水、向卫生间堆放垃圾、乱扔垃圾等;
(5)无正当理由晚归;
(6)在宿舍内外随意张贴或散发广告传单;
(7)在宿舍内抽烟;
(8)未按时签到、不签的;
(9)检查中提供虚假伪证的;
(10)在宿舍内发现烟酒、赌具等违禁物品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宿舍内发现或使用违规电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电器包括热得快、电饭煲、电炉、吹风机、烧水壶、电夹板等);
(2)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贩卖商品;
(3)私接电源线、私自改动电表、私自改动或破坏楼内电源开关和照明设备;
(4)故意损坏凳子、桌子、床、墙面、门窗、玻璃等公物,恶意堵塞下水道的;
(5)干扰、阻止威胁宿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6)在宿舍喝酒、打麻将的;
(7)私自带领校外人员进入宿舍的;
(8)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宿舍楼的;
(9)学期内累计受通报批评三次的;
(10)查寝时请别人代签或帮别人签到的;
(11)检查中提供虚假伪证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1)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使用明火或焚烧杂物引发火灾,造成一定损失的;
(2)私藏管制刀具、擅自攀爬翻越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的;
(3)宿舍内从事或者参与非法传销及进行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4)辱骂、殴打宿舍管理员或正在执行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干部的;
(5)私自带领异性人员进入宿舍并留宿的;
(6)无故夜不归宿的;
(7)蓄意破坏公物的;
(8)在宿舍内聚众打架、斗殴、蓄意闹事,包括参与打架者和提供凶器的;
(9)在宿舍内酗酒闹事、聚众赌博的;
(10)在宿舍内偷窃或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的;
(11)已受到违纪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实习返校及参加各类实训比赛需临时入住宿舍的学生的住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应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宁建院〔2023〕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