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资助渠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级助学金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校级助学金的扶贫励志育人功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受助人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管理
第三条 校级助学金评审工作由我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级助学金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制度修订、资料审核、资金管理发放等。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四条 凡是已享受国家或社会各级各类资助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已享受过校级助学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每年秋季学期评选一次,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务同学,乐于助人。
第六条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校级助学金: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烈属家庭等未享受到其他资助项目的;
(二)重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失业困难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家庭等未享受到其他资助项目的;
(三)突发变故家庭、多非义务教育子女家庭、单亲家庭、无青壮年劳动力家庭、残疾人子女家庭、事实低收入家庭等未享受到其他资助项目的。
第七条 资助方式
校级助学金分为A、B、C三档,其中A档一次性资助3000元,B档一次性资助2000元,C档一次性资助1500元。
1.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可申请A档。
2.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的,可申请B档。
3.符合第六条第(三)款的,可申请C档。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满足第六条(一)至(三)款条件的学生,在学制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初审后形成完整材料报二级学院审核;
(二)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学生资料,评选出受助学生档次后,按评议得出党政联席会议结果后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三)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应材料及党政联席会议材料一并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复审;
(四)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对二级学院所报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计财处按照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予以发放。
第四章 资料建设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收集整理的资料包括学生申请表,学生相关证明材料、公示名单、学生资助金发放花名册复印件等。
第十条 证明材料复核
根据学生提交的困难认定申请的困难类型复核对应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集受助学生的资料,所有资料一式两份,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各一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级助学金发放形式:
(一)二级学院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发放;
(二)通过组织发放活动,教育、引导、激发和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勤奋好学,培养学生团结互助、生活简朴、艰苦奋斗的优良品质;
(三)受助学生要合理支配所获资助,不得将资助用于奢侈性消费或其他不当消费,一经发现将全部追回受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管理办法(修订)》(宁建院〔2023〕49号)同时废止。